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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资讯] 唐山7月1日起正式实行阶梯电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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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在  2012-6-20 09:39:51  | 显示全部楼层 | 阅读模式
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,我市将根据《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》(下称《方案》),确定阶梯电价执行标准。该方案预计自7月1日起正式实行。

  据悉,河北省阶梯电价分为三个档次。第一档:居民户月用电量在180度及以内,维持现行电价水平。其中不满1千伏用户电价每度0.52元;1至10千伏用户电价每度0.47元。第二档:居民户月用电量在181度至280度,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.05元。第三档:居民户月用电量在281度及以上,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.30元。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,其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相应扣减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。7月1日前后的用电量,按对应抄表周期内的日平均用电量乘以调价前后的天数确定。

  针对阶梯电价计费周期,《方案》规定:居民阶梯电价暂以年用电量为计费周期,即以年度各抄表周期累计满12个月的用电量作为计算阶梯电价分档电量标准,电费采取按抄表周期预结算、年度清算方式。年度用电量未达到阶梯电价分档电量标准的跨年不结转。因调价、新装、销户等原因用电不足一年的,按照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。用电不足一个月的,按照一个月计算。

  此外,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为省内单独安装电能表,且电网企业或小区管理单位等能够直接抄表的居民用户。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,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“户”,应安装一块表计;一户安装多块表计的,按照所有表计电量合并计算。没有房产证明的,以电网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。同一房产证明对应的一户存在其他用电性质的,其居民生活用电部分按照“一户一表”对待。未实行“一户一表”的合表(指多户居民共用一块电表计量,包括转供电用户和总表用户)居民用户,以及电网企业对小区管理单位的售电,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,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.0162元。城乡居民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公共设施(指电梯、楼道灯、车库、小区庭院照明、居民生活用水的二次加压、居民供暖热交换站等)用电,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(指学校、部队营房、农村饮水工程,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、养老家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,博物馆、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,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委会的公益性服务设施)用电和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、社会福利机构的生活用电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,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.0162元。

稿源: 唐山晚报  编辑: 黄志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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