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日前,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开始公布施行。《规定》明确,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。同时,将女职工产假延长至98天,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。记者昨天从市总工会获悉,我市将严格执行此规定,保障女职工的健康及合法权益。
《规定》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“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产假”的规定,将产假延长至14周,也就是98天。其中,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怀孕流产后的调养一般被人们称为“小月子”。不光新妈妈能休产假,女职工坐“小月子”也能享受假期。《规定》首次明确了流产产假,具体为: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可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可享受42天产假。
《规定》还明确了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,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,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。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,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。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
作为女职工的“保护伞”,《规定》对经期、孕期女职工甚至普通女职工都有保护。《规定》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,从女性健康考虑,对禁忌劳动范围作了适当调整,规定用人单位应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,并将相关禁忌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。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治理,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责令关闭。
一、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:
(一)矿山井下作业;
(二)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;
(三)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、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,或者间断负重、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。
二、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:
(一)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、第三级、第四级冷水作业;
(二)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、第三级、第四级低温作业;
(三)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、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;
(四)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、第四级高处作业。
三、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:
(一)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、汞及其化合物、苯、镉、铍、砷、氰化物、氮氧化物、一氧化碳、二硫化碳、氯、己内酰胺、氯丁二烯、氯乙烯、环氧乙烷、苯胺、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;
(二)从事抗癌药物、己烯雌酚生产,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;
(三)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,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;
(四)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;
(五)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;
(六)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;
(七)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、第四级的作业;
(八)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、第四级的作业;
(九)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、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;
(十)在密闭空间、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,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,或者需要频繁弯腰、攀高、下蹲的作业。
四、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:
(一)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、第三项、第九项;
(二)作业场所空气中锰、氟、溴、甲醇、有机磷化合物、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。
稿源: 唐山晚报 编辑: 刘飞
|
|